一、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,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,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》(财教〔2013〕19号)精神,财政部、教育部制定了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教〔2013〕220号)。
二、财政部、教育部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教〔2013〕220号)文件第五条规定,“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,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”。第十三条规定,“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”。第十五条规定,“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,由于出国、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,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,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。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”。第十六条规定,“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,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,专款专用”。第十七条规定,“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,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,并报财政部、教育部备案”。
三、依据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教〔2013〕220号)文件精神,我校制定了《西安凯发最新登录网站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》(西交研〔2013〕2号)和《西安凯发最新登录网站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》(西交研〔2014〕30号)两个文件,具体规定如下: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。硕士生每人每月500元;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,中期考核通过前(一般为第一、二学年),每人每月1600元(其中国家助学金1000元,学校自筹助学金600元),中期考核通过后(一般为第三、四学年),每人每月2000元(其中国家助学金1000元,学校自筹助学金1000元)。资助年限,硕士生不超过3年,博士生不超过4年(国家拨款3年)。在资助期限内,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助金。
我校制定的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已报送财政部、教育部备案。除国家下拨的国家助学金全部发放给研究生外,学校还筹集大量资金用于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。
特此说明,望周知。
研究生院
2016年7月4日